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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蘇昱臻 



代  理  人  胡仁達律師
            林澤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蘇昱臻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凱基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協
  商不成立,嗣於114年9月1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等情,有
  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一第31頁)、凱基銀行陳報狀(卷一第175-177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2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自112年9月起迄今之工作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一第41-43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一第145-17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一第23-24頁)、債權人清冊(卷二第229-23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一第597-600頁)、信用報告(卷二第119-135頁)、戶籍謄本(卷一第3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一第33-36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一第49-6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一第151-156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一第15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一第179-180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卷二第207-208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卷二第209-225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卷一第103-113頁)、存簿暨交易明細(卷一第95-107、495-579、689-690頁)、帳戶存入款項說明(卷二第141-146頁)、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一第187-215、221-398頁、卷二第155-184頁)、三商美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函(卷二第99-101頁)、服務證明書(卷一第465頁)、薪資表(卷一第451-463頁)、收入明細表(卷一第443頁)、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函(卷一第181頁)、國泰人壽函(卷二第69-76頁)、宏泰人壽函(卷一第399-420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114年每月收入33,553元【計算式:(336,990+65,651)÷12=33,553,小數點以下4捨5入,下均同】,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雖主張每月支出19,248元(無房屋租金,卷一第23-24頁)云云,然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又聲請人陳稱:係於友人所有房屋居住,若有餘裕,即不定額補貼水電費等語(卷一第9、438頁),足見其無房屋費用支出。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5,403元為準【計算式:20,364×(1-24.36%)=15,403】,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雖主張須扶養長女魏○娜、長子魏○希(下合稱魏○娜等2人、個稱以姓名表示),按月各支出扶養費9,624元云云。然查:
  ⒈魏○娜係000年0月生,現就讀國中;魏○希係000年0月生,現就讀國小,魏○娜等2人於112年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均無財產,領取之補助、保險給付如附表三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一第467-473頁)、學生證(卷一第584頁)、在學證明(卷一第58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一第479-488頁)、存簿暨交易明細(卷一第491-494頁)、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卷一第675-68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一第159-169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卷二第91-93頁)附卷可考。足見聲請人與前配偶A04應共同負擔魏○娜等2人之扶養義務。
  ⒉次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甚明。是聲請人固已離婚,且由其行使負擔魏○娜等2人之權利義務,雖有離婚協議書可憑(卷一第585頁),然A04對於未成年子女依法仍應盡扶養義務,佐以聲請人未舉證A04之經濟狀況顯劣於其甚多,則本院認魏○娜等2人之扶養義務應由雙方平均分擔,尚非由聲請人獨立承擔。
  ⒊再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魏○娜等2人與聲請人於同住(卷一第438頁),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5,403元),再由聲請人與A04共同負擔,聲請人應負擔15,403元(計算式:15,403×2÷2=15,403),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3,553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5,403元、子女扶養費15,403元後,剩餘2,747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4,482,805元(卷一第183-185、597-600頁、卷二第229-233頁),扣除南山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共114,166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33年【計算式:(4,482,805-114,166)÷2,747÷12≒133】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2年度
729,960元
(卷一第41-42、145-149頁)
113年度
541,681元
2
保單解約金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0,534元、美元213.07元(以聲請時臺灣銀行現金買入匯率29.665計,折合新臺幣6,3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①114年3月12日保單借款13,000元、30,000元。
②113年1月至9月領取保險給付92,562元、美元480元,114年1月至9月共領取244,981、美元480元。
(卷一第221-398、538、546、568、573、690頁、卷二第191頁)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311元
①114年6月12日保單借款143,920元。
②114年6月12日領取保險給付27,570元。
(卷一第572頁、卷二第69-76頁)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解約金
①113年5月至6月領取保險給付7,479元,114年1月14日領取26,611元。
(卷一第399-420、547-548、566頁)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卷一第189-215、567頁、卷二第182-184頁)
112年9月至12月
144,567元
113年
423,928元
114年
336,990元
2
三商美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卷二第99-101頁)
112年9月至12月
6,975元
113年
44,250元
114年
65,651元
3
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直銷收入
(卷一第181頁)
112年9月至12月
8,196元
113年
10,919元
114年1月至9月
7,058元
4
租金補助
(卷二第207-225頁)
112年9月至114年9月
每月5,760元
5
育兒租金補貼
(卷二第209頁)
112年10月
8,000元
113年6月
8,000元
114年10月
8,000元
6
股票股息收入
(卷一第501-502頁)
112年9月
156元
113年
462元
114年1月至2月
28元
7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

附表三
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魏○娜
單親補助
(卷二第91-93頁)
112年9月至12月
每月2,155元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卷一第495頁)
112年9月至12月
每月250元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
魏○希
單親補助
(卷二第91-93頁)
112年9月至12月
每月2,155元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卷一第495頁)
112年9月至12月
每月250元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給付
(卷一第675-687頁)
113年8月至10月
164,960元
114年2月13日
4,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