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吳明純  

代  理  人  賴俊佑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明純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9月5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47號(該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10月15日調解不成立,即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2年度至114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自112年9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2年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3-37頁)、11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263-266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頁)、債權人清冊(清卷第23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5-19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1-32頁)、戶籍謄本(清卷第16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5-4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31-138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6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71頁)、勞農保給付查詢資料(清卷第61-67頁)、存簿(清卷第157-159、235-247頁)、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99-103頁)、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說明書(清卷第81頁)、薪資明細表(調卷第53-75頁、清卷第113-115、249-251頁)、服務證明書(清卷第111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清卷第201-228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平均每月收入新台幣(下同)64,176元(計算式:770,115÷12=64,176,小數點以下4捨5入,下均同)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5,000元(無房屋租金,調卷第11頁)乙節: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參以聲請人自陳:居住於配偶所有房屋,無給付租金等語(清卷第105頁),足見其無房屋費用支出,故於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應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為24.36%),以15,403元為限【計算式:20,364×(1-24.36%)=15,403】。然聲請人就此僅主張按每月15,000元計算,未逾該金額,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須扶養長子蔡○丞,月支出扶養費5,000元(調卷第11頁)等語。經查:
  ⒈蔡○丞係000年0月生,就讀國中,112年度至114年度申報所得各為0元、2,328元、1,103元,名下無財產,前於114年11月領取普發現金10,000元,未領取補助等情,此有戶籍謄本(清卷第167頁)、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9-43頁)、11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281-283頁)、學生證(清卷第17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7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39-143頁)、存簿(清卷第161-164頁)附卷可考,足見聲請人與其配偶應共同負擔蔡○丞之扶養義務。
  ⒉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蔡○丞與聲請人同住,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清卷第105頁),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5,403元),再由聲請人與其配偶共同負擔(計算式:15,403÷2=7,702),而其僅主張按月以5,000元計算,應為可採。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64,176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5,000元、長子扶養費5,000元後,尚餘44,176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32,802,031元(調卷第97-101頁),扣除富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61年【計算式:(32,802,031-374,749)÷44,176÷12=61】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2年度
665,404元
(調卷第35-37頁、更卷第265-266頁)

113年度
695,880元
114年度
759,928元
2
保單解約金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74,749元

(清卷第201-228頁)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清卷第101-103、249-251頁)
112年9月至12月
377,806元
113年
700,845元
114年
770,115元
115年1月至2月
80,979元
2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收入
(清卷第81頁)
113年2月
1,200元
114年2月
1,200元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公司利息所得(調卷第37頁、清卷第239、265頁)
112年12月21日
1,865元
113年
5,330元
114年
5,451元
4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