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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琦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劉兆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
            灣)商業銀行已由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概括承受)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琦勛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裁定(下稱第37號裁定),依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不予免責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如附表),且普通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二、按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三、經查:  
  ㈠債務人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60號裁定准自112年2月15日開始清算程序,嗣於清算程序普通債權人受分配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88元,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後,第37號裁定以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諭知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案卷核閱無誤,堪以認定。
  ㈡第37號裁定認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為218,149元,上開餘額扣除普通債權人受分配金額44,688元後之餘額為173,461元(計算式:218,149-44,688=173,461),債務人主張其已償還普通債權人(如附表),核與債權人陳報還款金額相符,有繳款證明、陳報狀附卷可參(見卷第19-37、45-93、127頁)。依上開說明,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且普通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其聲請免責,即應准許。
 ㈢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雖主張聲請人應無資力於短期內清償173,461元,或有隱匿資產,抑或向他人借貸以清償債務,有違消債條例真意云云(卷第75頁)。然查,聲請人陳稱資金來源係由胞妹林育如資助,並提出胞妹之存簿為證(卷第143頁),堪認其所述由胞妹資助以清償債務為可採,並無借新還舊,債權人以此為由主張聲請人不免責,應非可採。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  
         普通債權人
還款金額
  (新臺幣)
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31元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75元
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已由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
4,734元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559元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539元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53元
7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499元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669元
9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87元
1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526元
11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412元
12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4,339元
13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161元
1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677元

       總          計       
173,4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