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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沛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塗文芳  
相  對  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孫馥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不予免責」之記載,應更正為「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理由已敘明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不予免責之情事,而應為免責之裁定,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