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弘瑋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嘉璘  


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破產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依破產法第5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等文件,且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等為釋明,而就聲請人名下財產狀況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表所示事項,該裁定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