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莊憶萍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被上訴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鍾賢竹
王超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終結,惟因本件尚有事實待釐清,爰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115年3月18日下午2時10分整於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