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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尤陳美鳳
訴訟代理人  蔡修銘  

被上訴人    高素眞  


參  加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