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洪兆妘
洪安岑
共同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廣昇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瑄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