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20號
聲 請 人 閎昇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裕能
上列聲請人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查聲請人陳報其所有資產總計新臺幣(下同)13,226,342元,即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13,226,34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4,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