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2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蘇東隆  
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葉勝利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則
    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次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
    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114年7月22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12389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於管理葉勝利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505,80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其中利息、違約金部分計至視為起訴前1日即114年7月21日止,其金額如附表二所示,加計債權本金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446,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26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7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件及繕本(需含原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內容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1,637,900元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25%計算,及前未受償利息63,031元。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114年2月26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一成,114年2月2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及前未受償違約金3,453元。
2
545,966元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25%計算,及前未受償利息21,011元。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114年2月26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一成,114年2月2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及前未受償違約金1,151元。
3
2,592,782元
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25%計算,及前未受償利息100,103元。
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114年3月15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一成,114年3月1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及前未受償違約金5,467元。
4
864,261元
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25%計算,及前未受償利息33,368元。
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114年3月15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一成,114年3月1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及前未受償違約金1,822元。
5
7,398,675元
自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25%計算,及前未受償利息277,224元。
自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4月5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一成,114年4月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及前未受償違約金14,831元。
6
2,466,225元
自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25%計算,及前未受償利息92,408元。
自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4月5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一成,114年4月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及前未受償違約金4,943元。
合計
15,505,809元


附表二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計算起迄日
計算利率
(年利)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債權本金
1,637,900元


1,637,900元
利息
1,637,900元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3.125%
33,235元
前未受償之利息



63,031元
違約金
1,637,900元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114年2月26日止
0.3125%
1,290元
違約金
1,637,900元
自114年2月27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0.625%
4,067元
前未受償之違約金



3,453元
2
債權本金
545,966元


545,966元
利息
545,966元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3.125%
11,078元
前未受償之利息



21,011元
違約金
545,966元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114年2月26日止
0.3125%
430元
違約金
545,966元
自114年2月27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0.625%
1,356元
前未受償之違約金



1,151元
3
債權本金
2,592,782元


2,592,782元
利息
2,592,782元
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3.125%
48,393元
前未受償之利息



100,103元
違約金
2,592,782元
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114年3月15日止
0.3125%
1,998元
違約金
2,592,782元
自114年3月16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0.625%
5,683元
前未受償之違約金



5,467元
4
債權本金
864,261元


864,261元
利息
864,261元
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3.125%
16,131元
前未受償之利息



33,368元
違約金
864,261元
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114年3月15日止
0.3125%
666元
違約金
864,261元
自114年3月16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0.625%
1,894元
前未受償之違約金



1,822元
5
債權本金
7,398,675元


7,398,675元
利息
7,398,675元
自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3.125%
127,323元
前未受償之利息



277,224元
違約金
7,398,675元
自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4月5日止
0.3125%
5,954元
違約金
7,398,675元
自114年4月6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0.625%
13,556元
前未受償之違約金



14,831元
6
債權本金
2,466,225元


2,466,225元
利息
2,466,225元
自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3.125%
42,441元
前未受償之利息



92,408元
違約金
2,466,225元
自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4月5日止
0.3125%
1,985元
違約金
2,466,225元
自114年4月6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0.625%
4,519元
前未受償之違約金



4,943元
合計
16,446,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