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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13號
原      告  紳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697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09,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97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2
提出被告宗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以確認被告是否經合法代理。
 3
原告起訴狀列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址與被告公司設址不同,惟僅檢附起訴狀繕本1份,再補提出起訴狀(含證物)繕本1份(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住所址不同,則補提出繕本2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