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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34號
原      告  凃晴慧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呂季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城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938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38,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938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2
提出被告陳金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表明被告陳金城之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