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08號
聲 請 人 吳雪菱
黃貴珠
吳炳霖
代 理 人 洪土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維恩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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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理由: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未繳納,應予補正。 |
| 提出聲請人委任洪土倫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本件聲請狀洪土倫律師為聲請人之代理人,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本文規定提出委任狀,應予補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