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告 李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中次序10、11、12所列債權人即被告李明之第二、三、四順位抵押權受分配之7,600,000元均應剔除等語。若依此重新製作分配表,因普通債權人僅餘原告1人且未受償金額大於7,600,000元,是本件原告因變更分配表得增加之分配額為7,600,000元,此即為原告若重新分配可得增加之利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