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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勇澤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其公司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有聲請人檢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