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01號
原 告 梁俊雄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林宜儒律師
被 告 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宗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