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貞水
被 告 友鈦環保回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同慶
被 告 黃玉芬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主張第4行「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