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7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送達處所:高雄市前金區中山橫路000 號0樓之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雄大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萬5,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5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