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3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詹明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群貿易有限公司、蔡麟泰即蔡麟謙、陳品妤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855元(加計如附表所示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49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4,673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