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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315號
原      告  李○○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黎○○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藍玉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湯○○於民國90年10月26日結婚,並於90年11月14日登記,育有4名子女。被告明知湯○○為有配偶之人,竟仍自113年3月間起與湯○○交往,2人並自113年3月22日起至同年7月19日止,發生24次性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範圍,足以破壞原告與湯○○間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9,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與湯○○有不正常男女之間交往或2人間有發生性行為24次,原證3心理諮商證明書僅得證明原告曾於113年4月4日、同年6月18日、同年8月6日等日前往心理諮商,惟心理諮商原因多端,無足證明與本案有因果關係。再者,原證3第2頁原告與暱稱「大叔」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亦可看出「大叔」無我國心理師資格,原告與其對話紀錄不得視為心理諮商。原證5雖為湯○○自行撰寫,然是否與實際情形相符仍屬可疑,且細譯該內容,並無提及被告姓名或與被告有關之字眼,原告以此認定是湯○○與被告發生24次性行為應屬誤會。原證6乃原告與訴外人湯○○所簽訂之協議書,協議書是原告與湯○○間之約定,被告無權干涉,欲以協議書認定被告與湯○○發生至少十次以上性行為稍嫌速斷。原證8固為被告傳送給湯○○之照片,但照片內被告之穿著正常,為日常自拍照片,並無任何清涼,足以引起遐想之逾越男女一般交往分際之情形,不足證明被告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事。至於原證9至11,僅得證明湯○○曾持有被告住家之鑰匙,並曾在被告住家外與被告碰面,然拜訪他人住處屬人身自由之範疇,是一般交友關係下常有之情形,難以推斷被告有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倘認被告與湯○○間曾有親暱行為,然近期實務見解對於配偶權之解釋已然鬆動,原告主張其配偶權遭受侵害,而向伊請求賠償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宣告。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1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59頁):
 ㈠原告與訴外人湯○○於90年10月26日結婚,並於90年11月14日登記,育有4名子女,被告知悉湯○○為有配偶之人。
 ㈡原證4為被告與湯○○間活動之錄音檔案,內容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㈢原證14為兩造及湯○○間對話之錄音檔案,內容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㈣原證5是湯○○親筆的行事曆,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記載。
 ㈤原證6是湯○○親筆協議書,內容如附表三所示。
 ㈥原證2、7、13是湯○○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內容如附表一編號2、3、5所示。
 ㈦附表一編號4之原證8是被告自拍後傳送個人自拍照及自己影片檔給湯○○。
 ㈧被告將自己鳳山000號住處鑰匙及手機交給湯○○使用。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明知湯○○為有配偶之人,仍自113年3月間起與湯○○交往,2人並自113年3月22日起至同年7月19日止,發生24次性行為等語,然為被告以上開情詞置辯。查:
 ㈠被告雖辯稱只是一般朋友交往,未與湯○○發生性行為等語,惟湯○○在親筆書寫之113年9月4日協議書(如附表三所示)上已自承:「甲方(即湯○○)於本協議書簽署日前半年期間,至少10次與女子A03發生性行為,導致乙方(即原告)受有情緒不穩定、長期失眠需看心理諮商等精神損害,甲方深感後悔,特此向乙方鄭重道歉,並保證未來絕不再犯」等語(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614號卷【下稱審訴卷】第85-87頁),且依附表一編號⒈所示,已錄得被告與湯○○間發生性交行為之實況,再參酌如附表一編號⒉⒊所示被告與湯○○間之對話紀錄,雙方不僅互以老公老婆相稱,對彼此表達關心及愛意,被告復傳送穿著細肩帶慵懶斜躺在床上,及穿著浴袍躺在床上等誘惑或隱含性暗示之照片給湯○○,湯○○也提及「老公晚上努力一點,讓老婆開心死」等暗示性行為話語(錄音實況及對話內容均詳如附表一編號⒈⒉⒊⒋所載),在在足顯被告2人間交往已達肉體接觸之程度。
 ㈡再佐以湯○○於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7月19日止,在其個人行事曆記載「No1放入無出」、「No2有做九無出」、「No3中午內出」、「No4某透內出」、「No5某透內用-5000」、「No6捷運無感速出內有透」…等語(詳如附表二所示),明確記載其與原告以外之女子自第1次至第24次發生性行為之地點、性交有無完成、有無射精及對該次性行為之個人感受,衡酌當時與湯○○有交往及親密關係之女子即被告,則原告主張被告與湯○○自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7月19日止,共發生24次性行為等語,並非無據,應值採信。
 ㈢再者,被告對於其知悉湯○○為有配偶之人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且將自己鳳山000號住處鑰匙及手機交給湯○○使用(見不爭執事項㈧)以規避原告察知,復有附表一編號⒌⒍之對話紀錄及三人間之電話錄音可證,是被告明知湯○○已婚仍與之交往乙情,亦堪認定。
 ㈣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定有明文。又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是以婚姻之目的,係與配偶經營共同生活,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乃婚姻中配偶互守誠實,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夫妻雙方互負忠誠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或相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情節重大,即足當之。被告明知湯○○為有配偶之人,兩人仍交往如情侶並涉及性方面親密互動,核被告所為明顯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與有配偶之人交往之分際,足以干擾原告與湯○○夫妻信賴之維繫,並破壞其等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幸福,應認被告之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
 ㈤按慰藉金之賠償,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於得知被告與湯○○間交往情狀後,旋即向湯○○表明其內心之痛苦及創傷,其後又接受心理諮商,顯見被告之行為對原告婚姻關係造成嚴重破壞,致原告精神上痛苦不堪,參酌原告係大學畢業,在私人企業擔任總務,月收入約46,000元,名下有不動產及投資數筆;被告為高中畢業,113年無業,亦無收入,名下無任何動產或不動產等情,業經兩造陳明在卷(審訴卷一第235、本院卷第59頁),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為憑(審訴卷二);考量原告與湯○○結婚23年,育有4名子女,被告與湯○○交往期間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數額以20萬元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自114年6月21日(送達證書見審訴卷一第23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及被告聲請酌定被告供相當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附表一(錄音檔案及對話紀錄)
編號
行為態樣
證據
湯○○與A03做愛錄音檔譯文
A03:(呻吟聲)老公死掉了!
湯○○:老公喝水啦。
A03:欸咦!(似乎為狀聲詞)
湯○○:就撞到(種到)而已啊。
A03:看得見。
湯○○:沒有沒有。
A03:沒有這裡啊…
湯○○:那裡還好,那麼暗。光調暗一點就看不到了。
A03:不要弄那裡,我怎麼講!
湯○○:珍珍(人名?)問就說你昨天打炮弄的阿。
A03:哈哈哈哈,人家一定會看到,老公你要負責任。
湯○○:…把它弄成一整片就好。
A03:什麼?
湯○○:弄成一圈這樣。
A03:老公你不行,老公…
湯○○:用頭髮去擋住沒關係。
A03:頭髮怎麼擋?
湯○○:你看這樣就擋住了啊。
A03:你擋…(親吻聲)
湯○○:屁股抬高。
A03:明天怎麼上班啦…給老公種草莓!(口水聲)會痛嗎?
湯○○:…很爽。
A03:蛤?
湯○○:本來會痛現在很爽。
A03:習慣了對不對。啊…(呻吟聲)
湯○○:你奶頭在痛喔?
A03:做太多容易痛啊。嘴巴____(01:54聽不太懂)
A03:啊…啊…嘶…(02:01-02:18呻吟聲),腳好痠,阿嘶…啊…阿嘶…阿嘶…嘶哈…(02:19-02:43呻吟聲),老公你有沒有吃藥啊?哈…(喘息聲)老公…要不要停下老公…老公不會累喔?
湯○○:嗯?
A03:會不會累?蛤?
湯○○:那你會不會累?
A03:那老公不要休息啊。
湯○○:我要做到死。
A03:爽死喔。啊哈…嘶…啊…哈啊…嘶…嘶啊…啊…啊哈…啊…嗯啊…嘶…啊啊…呃啊…哈…啊…哈啊…嗯哈…哈…哈…嘶…啊啊哈啊…哈啊…啊…嘶…(03:23-04:18呻吟聲、喘息聲夾雜)
A03:可以投降了。
湯○○:不行。
A03:為什麼,我投降出兩千。
湯○○:兩千喔,我考慮一下。
A03:哈哈哈哈。
湯○○:那麼少,才兩千。
A03:老公投降是兩千。
湯○○:兩萬老公再考慮。
A03:老公你投降,出兩千。
湯○○:兩千…(04:50-05:02親吻聲)
A03:是屁股了啦。
湯○○:接下來從屁股。
A03:啊…從屁股…
湯○○:你真的要試喔?
A03:可以啊。
湯○○:你的第一次要給老公喔?
A03:什麼?
湯○○:屁股…試看看…
A03:哈哈哈哈…
湯○○:才知道放不放得進去。
A03:等一下屁股在哪裡…不是…
湯○○:不是喔?
A03:老公,會痛?
湯○○:一開始會痛,後面就舒服。
A03:我會怕…哈哈哈還沒,老公等一下你不要…我自己用…屁股好像比較不好插…啊哈哈等一下,我要去廁所等一下,不行,你插進去我會有想廁所的感覺。插○○(06:25聽不太懂)啦不要去插那裡…
湯○○:_____(06:27聽不清楚)
A03:老公,我○○很_____(06:29聽不太懂),老公…
湯○○:你要不要上廁所啊?
A03:我要投降兩千、三千。
湯○○:哪有人家在給老公錢的。
A03:不然咧,老公今天怎麼硬這麼久啊!
湯○○:我還沒十分鐘,你有沒有計時?
A03:蛤,你有計時了嗎?
湯○○:有哇(親吻聲),還有十五分鐘。
A03:關燈給老公看不到老公就不能硬了。
湯○○:_______(07:09聽不清楚)
A03:老公要…老公…老公要幹死我嗎?老公要幹死我?
湯○○:對呀。
A03:啊哈…老公…你今天爽死了。嗯…啊…呃啊…!啊啊啊…啊昂…嗯啊嗯啊…哈啊…!啊哈嘶…啊哈嘶…啊…好爽喔老公…哈啊!啊……嗯啊…啊嘶…哈啊嘶…哈啊呃…啊呃…啊呃…呃啊…啊…啊…!嗯哈…嗯哈…呃嗯……呃嗯……嚇呃…嚇呃…嗯…嗯…哈…呃…哈…哈嗯…嗯…哈嗯…嘶哈…哈……(07:27-09:15呻吟聲、喘息聲夾雜)
湯○○:(親吻聲)______(09:58聽不清楚)
A03:老公聞,這是老公的。
湯○○:你為什麼要塗臉?
A03:這是老公的財產。
湯○○:為什麼要塗臉?
A03:老公的____不能丟。(10:18聽不太懂)
湯○○:你不要再聞了。
A03:怎麼還有,好多。
A03:我要去廁所好煩喔。(10:43)
湯○○:____趕快去。(10:48聽不清楚)
A03:不要再射了,老公可以嗎?老公可以不要射嗎?
湯○○:不行。
A03:為什麼?
湯○○:不射會不舒服。
A03:為什麼不射不舒服。
湯○○:沒有射出來就沒有高潮啊,就不會爽啊。
A03:會癢…請問我明天怎麼解釋這個。
湯○○:就說撞到就好了啊。
A03:人家會說那是你哪裡撞到這裡。
湯○○:…逛街被人家撞到,誰會去問,不會有人去問啦。
A03:會看得到啦。
湯○○:又不明顯,怎麼會種這裡,我要種這邊。
A03:種在臉上啊…
湯○○:臉上會化妝,看不出來。
A03:我腳好痠。
湯○○:要老公扶你嗎?
A03:什麼?
湯○○:扶你去廁所。
A03:要!
湯○○:真的欸。
A03:嗯。
湯○○:來。
A03:老公抱我去廁所。
湯○○:他媽的你不怕老公腿軟喔。
A03:什麼?
湯○○:你不怕我腿軟喔?
A03:老公腿軟?
湯○○:對啊。
A03:我已經說「我投降」。
原證4(審訴卷一第57至65頁)
被告與湯○○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
湯○○:「今天有上班嗎?」
被告:「有,怎麼還沒睡覺」
湯○○:「想老婆睡覺不著」
被告:「去睡覺阿」
湯○○:「老婆」
被告:「有,老公怎麼了」
湯○○:「老公愛你。現在坐幾台?」
被告:「1台,酒醉了」
湯○○:「那麼少,是喔,陪老公聊天」
被告:「等我一下,沒小姐」
湯○○:「好,好了直接打給我」
被告:「好。(語音通話)」。
原證2(審訴卷一第23頁)
被告與湯○○LINE對話內容:
被告:「老公都看光了還要看、老公在幹嘛。」
湯○○:「上班阿,中午可以吃飯看你」
被告:「老公晚上就來看我了,我..等老公,我不開心了,等老公好今天,結果這樣」
湯○○:「老公晚上努力一點、讓老婆開心死。」
被告:「現在感覺老公不太愛我了」
原證7(審訴卷一第89頁)
被告透過LINE傳送其穿著細肩帶斜躺在床上及穿著浴袍躺在床上照片給湯○○。
原證8(審訴卷一第91至99頁)
被告與湯○○LINE對話截圖內容略以:
湯○○:「(傳腳趾受傷照片)。」
被告:「怎麼了。」
湯○○:「中午大吵架、老生氣踢東西。」
被告:「不要這樣、不要吵架。」
湯○○:「吵完了」、「我也不想這樣吵。」
被告:「手機你要用嗎、不是都知道了。」
湯○○:「對啊 ,我留著也不好!」
被告: 「嗯,跟鑰匙一起寄。」
湯○○:「晚上看跟她談怎樣、不留就寄給你。」
被告:「好」。
湯○○:「她應該會要我直接打給你,要確認我們斷了;她不會講話;但要聽到我跟你講清楚;你想接就接吧,不免強你;不接就不要接;我打個2通就不會再打;我會跟她說中午我打過已經講好了;打過電話;妳不會接我電話」被告:「接幹麻」。
湯○○:「她要聽到我講的話;不然她不相信我會斷乾淨」
被告:「我現在一個人慢慢用時間把我心裡回來。」
湯○○:「我騙她太多次了。」
被告:「跟她說結束了;我接;晚上打。」
原證13
(審訴卷一第171至179頁)
電話錄音全程譯文(包含兩造及湯○○)
00:12-00:17 
湯○○:我要講什麼?
A01:我跟她(指A03)聊。
00:24-00:32
A01:你就打給她(以下皆指A03),你不用再傳訊息給她了。
湯○○:手機號碼你要給她啊,還有地址…
A01:我跟她講。
00:48(湯○○開始與A03通話)
湯○○:喂。
A03:喂。
湯○○:嘿,啊你那個地址要再打給我一次,我不知道正確的地址喔。
A03:好。
湯○○:好。然後,我老婆說要跟你講一下。
1:13(湯○○將電話轉給A01)
A01:小姐,喂。
A03:喂。
A01:我已經都知道你跟我先生的關係了,然後按照臺灣的法律我是可以告你們的。那我跟我先生講,然後呢,他願意把這件事情承認,所以我有答應他我不會告你,但是呢,你需要跟我碰面,然後你需要跟我簽一份和解書,證明你們兩個人不會再有任何的方式聯繫,然後我也順便要把你的手機跟你家的鑰匙都還給你,所以你下個禮拜五你什麼時間有空,我需要跟你碰個面。
A03:簽什麼,簽什麼、簽,要簽什麼名啊?
A01:要簽一個和解書。
湯○○:不用搞、不用搞那麼…不用搞這麼麻煩。
A03:這個我不曉得,我自己也要去問吧,不要隨便簽。
A01:你可以去問,但是如果今天你沒有要跟我簽和解書,我手上的證據我可以告你,告你妨害家庭。
A03:那你去告,那你去告,不要叫我簽就簽。反正我們現在已經也分手了,沒有再聯絡。
A01:我不能確定你們還會不會有聯絡。
湯○○:就跟你說不會聯絡了,你就東西就寄給人家就好,不要搞這麼…
A03:那你去告,不要叫我去簽我就簽(了)
A01:好,那這樣子…
A03:反正我們沒有聯絡就好了,後面再說吧,不要…(此處音軌重疊)事情
A01:好,那請你把你的地址傳給他(指湯○○),然後我把東西寄回去還你。那如果你們還有再聯繫,我就會走法律途徑了,可以嗎?
A03:嗯。
A01:好,好那就請你把你的地址傳過來,然後你的手機…你的手機,可以講一下你的手機的號碼嗎?
A03:沒有,幹嘛要講。
A01:喔好,好那我知道了,好。那就請你把你的地址再傳給他,然後請你們不要再有任何聯絡了,好,可以嗎?
3:42(結束通話音效)
原證14(審訴卷一第181-182頁)

附表二(湯○○在行事曆上之紀錄)
⑴113年3月22日記錄「No1放入無出」。
⑵113年3月26日記錄「No2有做九無出」。
⑶113年3月27日記錄「No3中午內出」。
⑷113年3月29日記錄「No4某透內出」。
⑸113年4月5日記錄「No5 某透內用、-5000」。
⑹113年4月11日記錄「No6捷運無感速出內有透」。
⑺113年4月12日記錄「No7某透內用升天、-4000」。
⑻113年4月16日記錄「No8某透內出、養-3500」。
⑼113年4月19日記錄「No9待強、養10000」。
⑽113年4月25日記錄「No10下午受M、養2000。」
⑾113年4月27日記錄「Noll投降、阿禧、養5000+3000、KTV4700」。
⑿113年4月28日記錄「Nol2 2點、號5、有出、無 出、Game拔毛」。
⒀113年5月10日記錄「Nol3 Sorry無感、養3000」。
⒁113年5月17日記錄「Nol4豪?扣、養3000」。
⒂113年5月22日記錄「Nol5下午微風Motel、養4000」。
⒃113年5月26日記錄「No16有吃飽、養3000」。
⒄113年5月31日記錄「Nol7有做未出、流汗、養3000」。
⒅113年6月5日記錄「Nol8久、共2次才出、養3000」。
⒆113年6月7日記錄「No19中午5分、晚全、?多姿、養3000、2000」。
⒇113年6月19日記錄「No20深夜、+3000」。
113年6月27日記錄「No21不硬失敗、養2000。」
113年7月7日記錄「No22養2000」。
113年7月12日記錄「No23做未出、提分找人、養4000」。
113年7月19日記錄「No24養19000」。
原證5
(審訴卷一第67至83頁)

附表三(原證6之協議書,審訴卷一第85-87頁)
立協議書人:
湯○○(以下簡稱甲方)
A01(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有第一條所載之外遇行為,與乙方簽訂本協議書,並願承諾下列事項:
一、甲方於本協議書簽署日前半年期間,至少10次與女子A03發生性行為,導致乙方受有情緒不穩定、長期失眠需看心理諮商等精神損害,甲方深感後悔,特此向乙方鄭重道歉,並保證未來絕不再犯。甲方日後亦會加倍疼愛乙方與照顧家庭,以實際行動證明甲方悔過之誠意。
…以下略。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