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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3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詹明學  
被      告  張正輝  
            蔡佳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26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