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淼鑫傳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彬維即黃培岳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1月16日送達上訴人(114年11月6日寄存),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加計上訴期間及在途期間,上訴期間於114年12月10日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14年12月24日始提起上訴,依上說明,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