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家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寮生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 年4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007元(446,388-118,381=328,00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