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 告 薛正忠
訴訟代理人 洪珮珊律師
被 告 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素琴
追加 被告 張進茂
林福祿
被告及追加
被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利美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