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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6號
原      告  阮仲烱  
            阮致仁  
            阮致豪  
            阮馨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李威忠律師
            徐思民律師
複  代理人  賴禹綸律師
被      告  阮綜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仲洲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王耀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