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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高啟豊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李佩珠  
被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訴訟代理人  徐嘉妤/江佩欣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福東段961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4建號建物」應更正為「福東段144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61建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