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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第一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叡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民權凱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尤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