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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盧姿伶  
            黃郁庭  
被      告  尚桔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佑銘律師

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林展瑩之遺產管理人

            朱漢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國忠」記載,均應更正為「李嘉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