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蔡依芸
訴訟代理人 童 行律師
黃俊凱律師
被 告 莊阿鸞
黃郁雅
孫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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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任品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呂致和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致和法官現得獨任審判,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呂致和法官行獨任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