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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被      告  海澄蔬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偉欽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95,5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借款契約第14條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2頁),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海澄蔬果有限公司(下稱海澄蔬果公司)前於民國112年2月21日邀同被告吳偉欽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約定就借款人海澄蔬果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為限額及按各個債務約定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海澄蔬果公司於112年2月23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借款,金額共計1,000,000元,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依未償還本金餘額計算按月繳付,借款期間及目前利息計付如附表所示,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除應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復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海澄蔬果公司到期未依約償付本息,附表所示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共計695,5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下稱系爭債務)。又吳偉欽既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影本、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影本、放款帳戶資料一覽表、台幣放款歷史利率查詢表等件在卷為證,本院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相符,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又海澄蔬果公司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吳偉欽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編號
原借貸本金
(新臺幣)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借款期間
(民國)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目前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0
15,000元
10,000元
112年2月23日起至117年2月23日止
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按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機動計息】

自113年11月23日,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85,000元
194,750元
自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23日,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
14,500元
9,826元
112年3月28日起至117年2月23日止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按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機動計息】

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75,500元
191,458元
自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
20,500元
14,146元
112年4月26日起至117年2月23日止
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按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機動計息】
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89,500元
275,328元
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債權本金:695,5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