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 告 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
被 告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1月21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