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志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齊開發有限公司、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係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4,06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3,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