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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志東  
被      告  大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律   

被      告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3,138元,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有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