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欒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908號裁定核定,見審訴第85-8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