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資產鑑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774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