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24號
原 告 勤龍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文欽
被 告 億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原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萬8,220元,嗣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4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為391萬8,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36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萬4,858元後,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萬2,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