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29號
114年度訴字第955號
原 告
即 被 告 邑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昇
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律師
被 告
即 原 告 富瑞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揚名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及給付價金等事件,因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更換為陳俊昇,而未經聲明承受訴訟,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