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辰陽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宏
送達代收人 陳心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佮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劉家鎰、陳照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4,27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