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變更章程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