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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37號
原      告  新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被      告  創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炳坤為被告創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創新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俊傑,嗣於民國114年5月29日變更為吳炳坤,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公司基本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11-15頁)在卷可憑,然被告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吳炳坤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經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於114年8月8日具狀聲明由吳炳坤承受訴訟,爰依聲請命吳炳坤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