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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55號
原      告  穩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婷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蔡宜蓁律師
被      告  吳文謹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江采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所為之114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欄
蔡宜臻律師
蔡宜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