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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6號
原      告  龔凱圻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森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煜軒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