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嘉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胖媽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82號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39,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