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29號
上 訴 人 瓏山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忬龍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 上訴人 烜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15,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法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