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宇軒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瑀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世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鎮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聲明第1、2項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065元;上訴聲明第3 項請求「被上訴人應於系爭臉書帳號之貼文欄刊登本件民事判決書全文,並權限皆設定為公開,且皆置頂30日」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3條規定計算),故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31,815元(計算式:25,065元+6,750元=31,8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