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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6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莊文齡  
被      告  百益金屬有限公司

            許榮川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29日宣判,茲因被告沈言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4年10月12日死亡,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