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秀樺  
訴訟代理人  司幼文律師
被      告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