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被上訴人 黃秀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萬6040元【計算式:(薪資162,434元/月+提繳勞工退休金9,000元/月)×12月×5年=1028萬6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57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