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許明枝
許清泰
陳萬春
林謄安
歐安在
高世容
陳泉元
楊琳興
梁明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查本件上訴聲明請求之標的金額如附表「上訴標的金額」欄所示,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如「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附表:(元,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