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文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欒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7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12,315元(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676號裁定核定,見雄司調卷第193-19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3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希潔